遗嘱继承法院管辖规定
去世之后所留下的遗产往往都会让后代继承人产生一定的纠纷,所有会有遗嘱来进行继承。如果因为遗嘱继承提起诉讼的话,首先就需要确定好法院管辖。下面就让诉宁网小编为大家带来遗嘱继承法院管辖规定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遗嘱继承法院管辖规定 如果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当某继承人提起继承纠纷时,就应当在其他几个继承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但依据我国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我国继承案件管辖不是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而是适用专属管辖:即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一,被继承人(即去世的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院,仅指住所地法院,并包括经常居住地法院。 第二,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在多个行政区域内均有遗产的,那么需根据遗产在各个行政区域的分布情况,确定由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第三,遗产中有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起诉继承纠纷需要哪些证据 遗产继承诉讼证明材料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一)公安机关、医院对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 (二)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 (三)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西安出轨取证 (四)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 (五)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 (六)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 (七)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对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 (八)对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 (九)医院对于继承人已怀孕的证明; (十)其他证据。 三、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 2、立遗嘱人死亡; 3、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4、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以上就是诉宁网小编为大家带来遗嘱继承法院管辖规定的全部内容。要想在遗嘱诉讼中胜诉,就应该掌握好一切有利于遗嘱诉讼的合法征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诉宁网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