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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婚外情取证:夫妻公积金组合贷款,离婚怎么分配

发布时间:2024-09-18 点击次数:109次

夫妻公积金组合贷款,离婚怎么分配

一、夫妻公积金组合贷款,离婚怎么分配

若夫妻双方采用公积金贷款购置房屋,离婚之后,双方可进行协商,确定其中一方负责偿还贷款。鉴于婚后通过公积金贷款购买的房产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其所负的房贷欠款同样属夫妻共有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负担。因此,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来决定由哪一方进行贷款的还款工作。

同时,为确保离婚后公积金购房贷款的正常支付,建议由主要借款人承担起后续的还款义务,并在离婚之前尽量提前偿还尚未完成的房贷欠款。在此过程中务必签订详细的离婚协议,明确规定双方对于财产分割以及房贷还款责任人等相关事宜的具体安排。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叁)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叁条第叁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叁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叁)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夫妻公积金提取可以改成单人提取吗

职工在婚后为了购置房产或者对已有的居住房屋进行维修和扩建而需要动用其公积金帐户内存储的资金时,的确是可以进行相应的提取操作的。

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当夫妇两人同时采取提取住房公积金措施时,他们必须符合以下两项基本要求:

第一,夫妇二人必须已经注册成为合法夫妻;

第二,夫妇二人所申请的住房贷款应当是各自独立的,不能存在任何形式的交叉或重迭现象,否则将无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外,还有一个重要的细节需要我们特别强调:在进行个人公积金账户提取时,必须提供与购房有关的有效证明文件;因此,若夫妇二人各自拥有一处房产,那么他们便可以分别提取各自公积金账户中的购房款项;然而,如果夫妇二人是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那么他们就需要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以明确该房产系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叁)、(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在夫

妻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房屋的情况下,离婚之后应当通过协商确定由某一方来负责偿还贷款事宜。由于该物业属于双方共有的财产范畴,故而房贷亦成为双方共同的法律责任。在此种情况下,我们强烈建议由主要的借款方承担起还款的重任,并提前偿付部分贷款以减轻负担。同时,务必签署一份详尽的离婚协议,明确划分财产以及房贷还款的具体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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